认定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4、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属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仍在工伤协议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认定流程
1、窗口申请
2、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单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结论
认定地址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
电话:12333
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6213657
认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注意事项
1、单位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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