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1、 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5%;(1445元/月)
2、 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九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1530元/月)
3、 计缴费九年以上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5%;(1615元/月)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每月23-25日转入失业人员银行账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期限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领取时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领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社保卡原件;
2.、《养老保险手册》(2006年7月1日前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就业手册》原件(有办过的需提供);
3.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4.2003年以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须提供本人档案(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市人才中心开具的人才介绍信);
5.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注意: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领取流程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每月23-25日转入失业人员银行账户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领取地址
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592-6213657
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海沧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592-6585919
服务时间:上午9:00-12:10 下午 14:15-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