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
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12%,个人缴纳8%。
温馨提示:
1、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6288元的60%-100%或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
2、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2%、个人缴8%。
3、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缴费标准
厦门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3个档次,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
缴费年限
1、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连续缴费,达到60周岁时可以领取待遇。
2、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年满60周岁时,必须一次性补足漏缴年限后方可领取待遇,但补缴的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3、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已按上述规定按年缴费或一次性补足漏缴年限的,可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将缴费年限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可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补缴
补缴规定
用人单位应交未缴社会保险费。
补缴流程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 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进行受理。
(二)审批 终审负责人再次核查无误后,开具政策性补缴单据,由参保人员自行补缴。